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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区别

admin1年前 (2023-03-29)刑事辩护394

  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区别

  由于法律渊源和法律传统的不同,不同国家对证据的具体规定有或大或小的差异。例如,英美法律制度和大陆法律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英美法律制度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并将鉴定意见称为专家证言。大陆法律制度区分了证人和鉴定人。

  因此,有些人不准确地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言”等同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它还区别于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本文从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区别出发,探讨了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以及中国对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的态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变化密切相关,适应诉讼制度的发展。证据制度的历史遵循从古代神的判断到封建时代的人证制度,再到现代物证制度的发展。然而,由于诉讼模式的不同,不同国家证据制度的具体发展方向也有所不同。就现代物证中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而言,英美法律制度与大陆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众所周知,鉴定结论是大陆法律制度的一个概念,英美法律制度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然而,我们绝不能将大陆法律制度的鉴定结论等同于英美法律制度的专家证言。它们不仅仅是标题上的差异,而是根植于两种法律制度诉讼模式的差异。以下是从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区别来探讨两种法律制度的诉讼模式。

  一、主体方面的规定不同

  内地法律体系实行鉴定人制度,鉴定结论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制定,英美法律体系为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言由专家证人提供。首先,内地法律体系的鉴定人对其主要资格有非常严格的标准,通常需要国家法律管理机构颁发相关资格证书才能得出鉴定结论。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专门问题的,应当由法律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律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成为专家并不要求一个人必须获得一定的资格证书,只要有实践经验或通过认真学习可以对科学、艺术或行业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的意见,无论是著名的外科医生、生物学教授,还是普通的汽车修理工、电气修理工,甚至瓷砖、木工等,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只要他们熟悉并胜任自己的工作,无论资格,无论是否出名,都被称为各自领域的真正专家。

  其次,罗马法中有一句古老的谚语:“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由于传统罗马法的影响,在内地法系国家,鉴定决定通常由法院作出,鉴定人由法院指定。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原则上由法官或者检察官决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与选定的鉴定人约定提出鉴定书。《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为了查明案件,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定和聘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甚至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律,也规定法官可以指挥鉴定。因此,虽然评估结论在内地法律国家被认为是一种证据,但由于法院亲自指定评估师并收集证据,这种先天的优越条件使法官不可避免地增加个人主观意见,作出不公平的判决;由于对抗制度的特点,英国和美国法律给予了更多的权利,是否聘请专家,具体聘请专家由双方决定,但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或申请任命专家证人,双方可以提交专家证人名单,然后法官选择名单中的专家证人。但这种情况也是基于当事人选择的专家证人的范围。在实践中,由于诉讼机制的特点,传唤证人在英国和美国仍然很常见,法院很少独立于当事人传唤专家证人。

  第三,鉴定人传达推论,证人传达事实;鉴定人提出大前提,证人提出小前提;证人是证据方法,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此外,德国还坚持“鉴定人只是法院的助手”,也就是说,鉴定人应该像法官一样中立,这与大陆法律体系的传统权力主义特征是一致的。因此,大陆法律体系一般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条款,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于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申请回避的相同理由申请回避。与此同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法定回避的理由。应回避但不回避的,将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导致案件重申。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由于只有一方选择并支付报酬,必然会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具专家意见,只要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无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无需规定回避条款。

  最后,由于鉴定人实际上是法官的助手,许多大陆法律国家赋予了鉴定人比专家证人更多的权利来了解案件的事实。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准备鉴定有以下特殊权利:审查文件,在审讯被告人或证人时直接提问,并在整个审判程序中出席。”英美法律专家证人只能就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殊问题发表意见,不能参与事实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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