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在传统的辩护理论中,我们经常把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视为一组相对的概念。应该说,这种分类是有道理的,要么是无罪的,要么是轻罪的。但是,如果量刑辩护是独立的,典型的量刑辩护是以量刑情节为中心,说服法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活动。厦门刑事律师一旦量刑辩护从轻罪辩护中独立出来,剩下的部分是轻罪辩护?
律师认为,主要有三种:一是重罪改轻罪的辩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将故意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将故意伤害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将抢劫罪改为抢劫罪,将贪污贿赂罪改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贩毒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对于这种重罪改轻罪的辩护,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律师前半部分为检察院指控无罪辩护,后半部分则着力论证另一种轻罪的成立。许多人对这种辩护持否定和质疑态度。然而,一些律师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这种辩护是合法的。
第一:死刑案件。
如果第一个罪名有死刑,第二个轻罪名没有死刑,证明被告的第一个罪名没有成立,而是改为第二个轻罪,无疑等于救了他一命,死刑辩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另一种情况是量刑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如果改为寻衅滋事,可能只判处几年。在这种情况下,重罪改轻罪的辩护有利于被告人。
第二,减少数罪辩护的一部分。
例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杀人、抢劫三种罪行,律师对抢劫作出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无罪,其他罪行仍然成立,我们也称之为轻罪辩护。
第三,减少犯罪数额的辩护。
例如,被告人被指控受贿28笔,律师辩护后将其中14笔辩护为无罪,只剩下14笔。应该说,减少犯罪数额的量刑辩护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辩护形式。
在将纯量刑辩护分离后,我国有三种轻罪辩护,即重罪改轻罪的辩护、减少部分犯罪的辩护和减少犯罪数额的辩护。这种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有关。一方面,轻罪辩护基本上具有一定的无罪辩护性质。厦门刑事律师例如,重罪改轻罪的辩护实际上是重罪无罪辩护的成功;
数罪改为无罪,也是无罪辩护的成功;减少犯罪数额,实际上是无罪辩护。
另一方面,这种轻罪辩护也有量刑辩护的颜色。无论这三种形式中哪一种,最终的辩护效果都是减少量刑的类型或范围。因此,我国现有的辩护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无罪辩护、轻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
从详细的角度来看,如果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轻罪辩护,可以分为五种辩护形式。因为辩护形式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总结。而且,由于各种辩护形式既有独立价值又有交叉关系,很容易混淆表达。为了澄清这种关系,我们可以简单地解释五种辩护形式。
目前,我国现有的辩护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无罪辩护、轻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是的,从详细的角度来看,如果轻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分离,可以分为五种辩护形式。因为辩护形式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总结。此外,由于各种辩护形式既有独立价值又有交叉关系,很容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