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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背后的辩护:一起挪用资金案的真相还原

admin2个月前 (10-30)刑事辩护194

  2024 年冬,深圳某科技公司出纳林晓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司报案称,林晓利用职务便利,半年内分 17 笔转走公司账户资金 89 万元,用于个人网络购物消费。卷宗里,微信转账记录、购物订单截图和公司财务对账表似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辩护律师陈默会见时,林晓反复强调:“这些钱都是经部门经理同意的备用金,只是没及时补手续,我根本没挪用!”

  凭证溯源:从 “孤证” 到 “完整证据链” 的突破

  陈默团队接手案件后,没有被表面的转账记录迷惑,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资金用途的核查上。他们发现,公司财务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备用金申请仅需部门经理口头同意,无需书面审批,且林晓的转账记录虽显示 “个人收款”,但每笔资金到账后不久,都有对应的供应商收款凭证。

  通过调取林晓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工作邮箱,律师们找到了关键证据:17 笔转账对应的 12 份工作群聊记录,其中部门经理明确回复 “这笔备用金同意支付,后续补手续”;还有 8 份供应商出具的收款证明,证实资金最终用于公司采购电脑配件、支付办公耗材费用。这些证据与《刑法》第 272 条 “挪用资金罪需以‘归个人使用’为构成要件” 的规定直接相关,为否定犯罪事实提供了核心支撑。

  法律辨析:区分 “违规操作” 与 “刑事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 “资金最终用途是否影响罪名成立”。检察机关认为,林晓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已构成 “挪用”,至于后续用途不影响罪名认定。陈默则提出,挪用资金罪的本质是 “非法占用”,林晓的行为虽违反财务制度,但资金全程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公司损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他进一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需满足 “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 或 “进行非法活动” 三种情形,本案中林晓的转账行为均不具备上述特征。同时,陈默提交了公司此前 3 起类似 “口头审批、个人代付” 的财务记录,证实该操作系公司内部惯例,林晓并非故意违规。

  情理交融:辩护中的制度漏洞与责任划分

  在辩护过程中,陈默没有单纯否定指控,而是客观指出了案件背后的公司管理问题。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企业财务合规建议》,指出公司未建立规范的备用金审批制度,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他协助公司完善了财务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考虑到林晓系初犯、偶犯,且已协助公司补全所有财务手续,未造成实际损失,陈默申请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公司负责人也承认 “财务制度确实存在漏洞,林晓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林晓的行为属于职务上的违规操作,不构成刑事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束后,林晓感慨道:“以前觉得按领导要求做事就行,没想到财务合规这么重要。” 这起案件的辩护实践,生动展现了刑事辩护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关键作用。很多时候,看似 “铁证如山” 的刑事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度漏洞、操作惯例等复杂背景。辩护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解读法律条文,更在于通过细致的证据核查,还原事实真相,让司法裁判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现实情理,避免将行政违规误判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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