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件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书、搜查证书、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件;技术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记录和鉴定结论的文件。因此,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和掌握案件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可以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录、复制上述材料。
2.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交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为嫌疑人行使辩护权,辩护人有必要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嫌疑人被逮捕、拘留的,辩护人有权与嫌疑人见面或者交流,以了解案件。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交流。
审查起诉的内容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收集,极大地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活动,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和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无权,具体有三个内容:
首先,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有关材料,即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前提,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未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律师不能强制要求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明显不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具有法律强制性,即除询问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律师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
二是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取证。对此,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收集、取证,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收集、取证的,由人民检察院收集、取证,而不是律师。你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