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的一个居民小区,快递柜总是堆得满满的。门口的保安亭里,常有人帮忙代收包裹。我叫宋衡,五十六岁,在蜀山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近三十年。事务所很普通,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快递单,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别随便帮人收东西”。
这些年,因代收快递、代拿包裹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很多人觉得只是举手之劳,却可能被卷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子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犯罪。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明知”如何证明。
故事的当事人叫小徐。他三十三岁,在小区当保安,平时热心,经常帮邻居和住户代收快递。有天,一个自称“住在对面单元”的男子打电话给他,说自己出差,麻烦帮收一个包裹,到了放门卫室就行,事后给了小徐五十块钱红包。小徐没多想,就答应了。包裹到了之后,他按约定放在保安室。三天后,警方上门,说这个包裹是 upstream 诈骗案的涉案物品,里面是诈骗得来的手机。小徐被带走调查,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
小徐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懵:“宋律师,我就是帮收个快递,又没打开看,怎么就成犯罪了?”
我接案后先把快递运单、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红包转账记录和 upstream 案件材料全部调齐。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我发现,小徐与寄件人并不熟悉,只是通过一次电话联系。包裹外包装正常,没有任何异常标记。小徐收取的五十元也只是普通感谢费,金额很低。更关键的是,他在警方询问时第一时间配合,主动提供了对方的电话和监控录像,没有任何隐瞒或毁灭证据的行为。
我还调取了小徐平时的代收记录,发现他经常帮真正的邻居收快递,从未出现过类似问题。对方提供的“住址”经核实并不存在,属于虚假信息。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小徐“收取好处费并代为保管涉案包裹,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我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是“明知”。本案中,小徐与对方素不相识,包裹外观正常,收取的费用也符合普通帮忙的水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主观上知道包裹来源于犯罪。仅仅因为事后查实是涉案物品,就倒推他“应当明知”,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小徐主观明知,宣告无罪。判决书特别强调:对于热心帮助他人代收快递的行为,不能仅以结果倒推明知,否则会不当扩大打击面,抑制社会互助。
宣判后,小徐在法院外跟我说:“宋律师,以后再有人让我代收,我一定问清楚是谁、住哪、干什么用的。”我点点头,把那只旧快递单推给他看了看。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小区门口那些堆着的包裹。有人图方便,有人图五十块钱的感谢费,结果却可能把自己卷进刑事案件。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热心帮忙”和“掩饰犯罪”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打击的是故意掩饰犯罪所得的人,而不是所有善意提供便利的普通人。
小徐后来还在小区当保安,但代收快递时会多问几句。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不认识的人,我一概不收。”我回他:“谨慎点好。”
在快递业务高度发达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明显的销赃行为,而是这些发生在门卫室和快递柜旁的小忙。把“明知”的证明标准坚持住,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