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律师:转让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由于交易、赠与、继承等情况而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当然会转移给保险标的受让人。由于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的转让将相应地带来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标的的的转让需要办理法定手续。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转让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除,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中,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调查保险标的受让人,了解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价及其安全知识和保险标的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注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履行法定变更程序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相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而不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因B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合同主体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即在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履行合同约定的程序。
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的具体情况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自动变更。货物运输保险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流动性大,特别是在海上运输,距离较远,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远处变更,很难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了方便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避免他们错过交易机会,国际保险惯例是,只要保险合同没有另行规定,所有运输保险的保单都可以随着货物的转移而代言。
厦门刑事律师也就是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的转让,投保人无需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随保险货物转让自动变更,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消除,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新保险关系立即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