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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人能否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商事裁判规则

admin2年前 (2022-01-25)债权债务545

  阅读提示: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该规定是否意味着仲裁申请人和仲裁被申请人均有权以该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仲裁申请人能否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仲裁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接受了该仲裁机构的管辖后,又以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其此前的行为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3年7月19日,翼高公司与鑫旌公司签订《XX飞机金属结构件加工及全机结构件和总体装配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进行仲裁。

  二、2020年11月3日,鑫旌公司向贸仲申请仲裁,贸仲根据鑫旌公司的申请以及翼高公司与鑫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受理了翼高公司与鑫旌公司之间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庭审过程中,吴凤彪未应诉。

  三、2021年9月18日,鑫旌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川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其理由是: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及贸仲四川分会无权仲裁本案;2.仲裁裁决存在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

  四、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鑫旌公司的撤裁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翼高公司与鑫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但贸仲在四川省的分支机构称为四川分会,而非成都分会。鑫旌公司根据《合同书》的约定向贸仲四川分会申请仲裁后,又以不存在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相同名称的机构,本案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对此,北京四中院审理时认为,一方面,从仲裁协议约定是否明确的角度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的名称与成都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相去甚远,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四川省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一家分会。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另一方面,从诚实信用的角度而言,鑫旌公司以仲裁申请人的身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接受了该会的管辖,现其又称选择的仲裁机构应为成都仲裁委员会,与其此前的行为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北京四中院裁定驳回了鑫旌公司的撤裁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仲裁中,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尤其对于仲裁申请人而言,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意味着仲裁申请人认可该仲裁机构对案件有管辖权。如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申请人的前后行为明显自相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人民法院对仲裁申请人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2. 即使是仲裁被申请人,也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形下均可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仲裁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提出异议,且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的,则意味着仲裁被申请人认可仲裁机构对案件有管辖权。此种情形下,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被申请人又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鑫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成都市仅有成都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并不存在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相同名称的机构,故此,《XX飞机金属结构件加工及全机结构件和总体装配合同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并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约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的名称与成都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相去甚远,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四川省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一家分会。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都分会”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况且,鑫旌公司以仲裁申请人的身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接受了该会的管辖,现其又称选择的仲裁机构应为成都仲裁委员会,与其此前的行为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鑫旌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鑫旌公司主张的其他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相关的异议,属于仲裁庭裁量权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案件来源

  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翼高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732号】

  延伸阅读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被申请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仲裁被申请人未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提出异议,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的,其又以仲裁机构对此无权管辖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北京海文众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特602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从文意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上述规定进行解读后可知,民事诉讼与仲裁系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海文众益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涉案纠纷没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在该仲裁案中,海文众益公司对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未曾提出异议,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作出最终裁决后,其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此无权管辖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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