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一、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的原则只用于被告一方的上述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加重被告的处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原则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上诉会加刑吗?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是有效保护被告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犯罪事实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因此,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处罚,但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案件中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厦门刑事律师上诉有: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平审判。
三、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原则的限制。
厦门刑事律师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判处过重的,为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受到上诉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