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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黄金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admin3年前 (2023-04-24)刑事辩护4049

  廊坊黄金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黄金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2007年3月,被告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肖为法定代表人。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2011年5月,被告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被告单位于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河北、西安、大连、北京、天津等省市通过内部福利协议、中立仓库等产品吸收153.7亿元,累计偿还本金、利息、礼品、财务收入99.9亿元。截至2014年9月21日,未支付的总金额为53.8亿元。这个案子很重要,有成千上万的受害者,这个案子在全国引起了轰动。

  二、案例分析

  本案共有23名被告,律师接受被告赵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赵是黄金佳集团董事长肖的丈夫,黄金佳集团下属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中,赵被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公诉机关退补后,案件档案多达500份。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到廊坊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通过阅读档案和与赵某会面了解案件。他认为赵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虽然赵是肖的丈夫,但他只是金佳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在金佳集团总部工作,也没有参与金佳集团吸收存款的行为。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实体企业,业务面向社会,不仅针对金佳公司,虽然美盛公司是金佳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但双方财务独立,所有业务交易独立会计,不能将美盛公司与金佳集团捆绑。

  厦门刑事律师了解上述情况后,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文件。最后,检察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剥离了赵和金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并将指控改为挪用资金。

  三、厦门刑事律师说法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共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共存款业务。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上述可以吸收公共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共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共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自市场经济实施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大,各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伪装吸收公共存款现象越来越突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刑法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罚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后,将非法吸收或伪装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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