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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刑事律师:辩护词不是本案起因人写的可以吗

admin2年前 (2023-04-17)刑事辩护782

  厦门刑事律师:辩护词不是本案起因人写的可以吗

  一、辩护词不是本案起因人写的可以吗?

  这也是一种合理的行为。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解释被告无罪、轻罪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诉讼的对称性。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反驳诉讼、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理由的辩护活动。这是一个基本的诉讼职能。

  二、辩护有哪些类型?

  (一)自我辩护

  自我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辩护和辩护的行为。自我辩护权与国家起诉权同时产生。任何公民一旦被起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自动享有自我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我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为自己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辩护人,协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法律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程序:

  1、权利通知。侦查机关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受托辩护人通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有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遵循意义自治原则,即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谁为辩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四个限制:

  1、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人;

  3、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4、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未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有法律情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基于嫌疑人、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辩护问题。

  厦门刑事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威,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辩护词可以自己写,也可以不自己写,只要辩护词与案件内容有关,辩护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亲属关系,或者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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