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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直播带货引发的网络犯罪风波:从流量狂欢到铁窗之下的教训

admin9个月前 (02-27)刑事辩护731

  作为一名在法律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律师,我接触过不少稀奇古怪的案子,但2024年那起网络犯罪案件,总让我忍不住多想几分。那是一个关于直播带货的故事,主角小张是个风头正劲的网红,却因为一次“翻车”的交易,从流量明星跌进了看守所的铁窗。这案子不只是他的个人悲剧,更是一场法律与网络时代交织的较量。

  开端:直播间的诱惑

  小张是个90后,大学毕业后没找工作,直接扎进了直播圈。凭着一张俊脸和三寸不烂之舌,他几年时间就攒下了百万粉丝,成了本地小有名气的带货主播。2024年春天,一个自称品牌方的男人找到他,说要合作推一款“高端护肤品”,每卖出一套,小张能拿30%的提成。产品包装精美,宣传文案天花乱坠,小张试用后觉得质地不错,就没多想,拍着胸� ­­胸脯答应下来。

  直播当晚,他使出浑身解数,吆喝着“正品保障”“限时秒杀”,粉丝们抢得不亦乐乎。不到两小时,5000套护肤品卖得精光,小张账户里多了几十万收入。他乐开了花,觉得自己抓住了风口。可他不知道,这场狂欢埋下的雷,很快就会炸响。

  危机:假货的阴影

  没过几天,粉丝群炸了锅。有人投诉说护肤品用了几天就过敏,还有人查出包装上的品牌商标压根没注册。消息像病毒一样传开,小张的口碑一落千丈。更糟的是,几个受害者报了警,警方顺着物流单查到供货商,发现那批护肤品是小作坊生产的假货,成本不过几十块,却被小张卖到每套近千元。

  警察找上门时,小张还一脸懵:“我就是卖货的,怎么就犯法了?”可法律不认“不知情”。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而那款护肤品的成分未经检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警方认定,小张明知产品来路不明,仍通过直播虚假宣传牟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交锋:法庭上的博弈

  我接手这案子时,小张已经被羁押一个月。会见时,他坐在铁窗后,低声说:“我真以为是正品,他们给我的合同看着挺正规。”我翻看卷宗,合同确实有模有样,但漏洞百出:供货方是个空壳公司,授权书上的公章模糊不清。我问他:“你没核实过对方的资质?”他摇摇头,说自己忙着直播,没时间查。

  庭审那天,法庭里挤满了旁听的粉丝和记者。检察官拿出一叠证据:小张的直播录像、粉丝的聊天记录、还有那批假货的化验报告,证明产品含有违禁成分。控方咬定,小张作为带货主播,有义务审查商品真伪,放任假货流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我则从另一头入手辩护。我调出小张与供货方的往来邮件,证明他曾多次询问产品质量,对方回复得滴水不漏,甚至附了假的检测报告。我当庭质问:“一个普通主播,哪有能力鉴别专业造假?”我还请来一名电商专家作证,讲明直播行业鱼龙混杂,供货商造假是常态,主播往往是最后一环。

  结局:法律的代价

  这场官司打了三个月,最终判决下来,小张被判诈骗罪成立,但因主观恶性较轻,且积极退赔受害者损失,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供货方的幕后老板另案处理,罪名更重。散庭后,小张红着眼对我说:“我以后再也不敢瞎卖货了。”

  判决那天,他的一个老粉丝在法庭外等着,递上一瓶水,低声说:“张哥,我还是信你不是故意的。”小张苦笑了一声,没接话,走进了人群。

  余音:网络时代的警钟

  这案子让我想了很多。直播带货是风口没错,可风越大,坑越深。小张不是第一个栽跟头的,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网络犯罪的边界,往往比现实更模糊,《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小张到底是故意还是无心,谁又能说得清?

  他出狱后,我听说他开了个小店,卖点家乡特产,不再碰直播。或许,那场从流量狂欢到铁窗的教训,成了他人生最贵的一课。而对我们这些法律人来说,这案子提醒着:网络时代,法律的眼睛无处不在,任何一键下单的背后,都可能藏着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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