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
羁押是司法机关在最终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关押法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羁押是司法机关在最终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拘留。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羁押分为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拘留期限为14天。这14天包括: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天。但是,对于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法律规定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拘留期限为14天。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逮捕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下列四类案件:(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延期审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期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管辖权变更的,自变更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得超过二次。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在一审阶段,拘留期为一个月,至少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变更管辖权的,自变更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期限在一个月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期间,拘留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