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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admin4年前 (2023-03-30)刑事辩护3379

  量刑建议权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量刑时候需要一个建议权,那么这个建议权的可行性在于哪里呢?是否真的可以帮助到量刑的公平公正呢?

  1.外国检察官拥有量刑建议权。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公诉人在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追诉时,都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要求,只是在提出的时间上有所差异而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阶段进行的,故公诉人是在犯罪得到确认之后再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要求,而法官一般都会采纳公诉人的建议。在英国的普通程序中,公设律师虽无量刑建议权,但在英格兰的简易程序中,“不实行陪审制,而由法官独任审判。定罪由法官作出,量刑判决必须在检察官有此要求时才能作出。”而苏格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由法官独任审判。定罪的判决由法官做出,量刑判决必须在检察官有此要求时才能做出。

  在美国,由于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刑事案件占90%以上,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在法庭上,一旦被告人就指控作了有罪答辩,若无特别情况,法官就会依据检察官对被告人所许诺的条件进行定罪量刑。可见,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备受法官尊重。在加拿大的辩诉交易中,其检察官也享有类似美国检察官所拥有的量刑建议权。

  大陆法系国家也普遍存在着量刑建议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并没有截然地分开,但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着对量刑的建议权。有的国家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韩国在其检察厅法第4条中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之一就是“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处罚令程序”中,公诉人可以要求适用相对于法定刑减轻直至一半的刑罚;同时,第四百六十条规定,“在处罚令中,法官按照公诉人要求的标准适用刑罚,指出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减轻处罚的幅度……”

  意大利的检察官不但在简易程序中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且在辩诉交易中也拥有量刑建议权。有的国家虽在刑事诉讼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量刑建议的做法,如德国、日本。德国虽未在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但在“处罚令程序”中规定,“对于轻罪,依检察官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

  检察院要在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时提出这个申请。申请应当写上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可见,在这一程序中,德国的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另有一项关于德国处刑的统计结论说,检察官建议适用的刑罚与法官最终判处的刑罚大都较为接近,而法官更倾向于在检察官建议之下处刑。这进…步表明,德国的检察官在实践中是享有量刑建议权的。日本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其刑诉法并无明文规定检察官是否拥有量刑建议权,但在刑事诉讼的最终辩论阶段,检察官会依据认定的上述事实,提出如何适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具体意见,包括对该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轻重程度,其中关于量刑的意见,通称“求刑”,这一内容通常是检察官在审判的综合阶段作总结性发言时提出。

  “求刑”是日本检察官论告的结论,它虽为法庭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初步的标准,但对法庭没有当然的约束力。由此可见,日本检察官所拥有的量刑建议权是最为典型的。

  综上所述,外国检察官拥有量刑建议权的做法普遍适用于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中,但不论其拥有的量刑建议权有多大,也不论在哪一阶段提出,都只是建议,对法官的最终量刑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2.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既有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也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和量刑建议权的性质上来看,我国的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无可争议的。但要建立一项制度,除了可资借鉴的国外经验外,还应有理论上的依据和法律上的规定。从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容,是检察权的必然延伸,是与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审判机关的量刑权和行政机关的行刑权相对应的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项内容。从法律依据看,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

  就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也是为了使犯了罪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量刑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公诉实践中一直都在行使着量刑建议权,只是没有用足用好而已。从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3.司法改革的大潮和庭审制度的改革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契机。

  (1)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

  通过司法执法活动,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者得到保护,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而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任,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成了其立身之本、立业之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综合案件各方面的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则是对审判机关量刑监督关口的前移。判决后,一旦发现其判刑与自己所提的量刑建议相差悬殊,就可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诉,这样就能有效地预防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在量刑上可能产生的徇私枉法行为,从而使审判机关的量刑“一次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

  (2)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在庭审前只作程序性审查,强化了庭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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