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律师解析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范围和比较
简易程序,英语为“简易程序”summaryproceeding(或:“”summaryprocedure1985年11月,法律出版社第一版,第818页,参见《英汉法律词典》。),国外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明确的定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一般解释,简单程序只与普通程序相比(英语为“ordinaryproceeding”)对于无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快速、简单的方式处理纠纷,解决案件,作出任何诉讼程序(注:原文为:“anyproceedingbywhichacontroversyissettled,casedisposedof,ortrialconducted,inapromptandsimplemanner,withouttheaidofajury,withoutpresentmentorindictment,orinotherrespectsoutoftheregularcourseofthecommonlaw.本段定义为作者所译。为了证明国外简易程序的广泛范围,我们突出了“任何”。)。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相当广泛。在研究国外的简易程序时,我们不能仅仅以“简易”一词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标准。
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分别规定了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除普通程序外,美国还有两种简单的程序: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经被告人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地区法院法官对《美国法典》规定的轻微犯罪案件和此类案件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简单程序。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自身利益,检察官和被告律师或被告人可以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应当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于指控的犯罪或者与指控的犯罪有关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或者不认罪答辩,检察官应当向法官提出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作出具体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要求具体判决时不予反对,或者同意具体判决是对案件的适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照协议判决和处罚的简单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和以确定判决结束的程序再审程序);受害人参加三种程序和特殊类型的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安全处罚程序、简单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和社会团体的罚款程序)。厦门刑事律师认为,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五种特殊类型的程序具有简单、即时、快速的特点,属于简单程序的范围。处罚令程序是指刑事法官和陪审法院在审理轻罪案件时,根据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和陪审法院可以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安全处罚程序是指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判处纠正和安全处罚的简单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院对案件简单或者证据清楚,可以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适合立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官申请,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院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诉讼程序。厦门刑事律师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特殊程序还规定了五个程序:简易审判程序、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是指被告人为减轻刑罚,经检察官同意,可以向法官申请适用程序的简易程序。法官接受申请后,只能根据侦查卷对案件作出快速判决。刑罚程序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或者称为“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注:程味秋:《〈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简介,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七页。),是指在宣布第一审法院审理前,未申请简易审判程序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双方约定的刑罚类型和标准适用替代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简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中被当场逮捕并被逮捕的案件。检察官认为应当起诉的,或者逮捕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适用程序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答辩的案件。被告人经检察官提交或者传唤,应当接受法官的立即审判,不要求简单的审判程序,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适用简单的刑罚程序。立即审判程序是指检察官在被告人登记犯罪消息后90天内,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提前询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审权利的被告人,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判决的简单程序。处罚令程序是指负责初步调查的法官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对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科处财产刑的案件,不经调查或者审判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单程序。
从以上五个特殊程序的概念和概念所反映的厦门刑事律师特点可以看出,它们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简单、方便、快捷。因此,这五个特殊程序是简单程序的不同形式,属于简单程序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简单程序,厦门刑事律师认为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独立审理,程序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
(2)简单刑事诉讼程序概念与范围的比较
与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简单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相比,我国简单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相对清晰,内涵丰富,但范围相对狭窄。中国的简单程序只有一种形式,而美国有两种形式,德国和意大利有五种形式。厦门刑事律师
中国的简易程序没有美国或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虽然辩诉交易程序在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价值中最为明显,在诉讼实践中意义重大,但这一程序的适用显然不适合甚至有害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毕竟,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诉讼的公平性和程序保障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主题”(注:李文健:《刑事简易程序立法评价》,包括1996年第三期《中外法律》),毕竟,辩诉交易程序中存在削弱刑事法律原则和刑事适应原则、破坏诉讼对抗制度、侵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原则等缺陷,牺牲国家、社会和受害者的利益,往往损害程序的公平价值,与中国的法律原则和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