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夏,湖南某县农民老周因在自家承包的稻田里损毁了邻村合作社种植的3亩稻苗,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消息传到村支书耳朵里时,他第一时间找到了县城的律师李娟:"李律师,老周不是坏人,他是气不过合作社占了他的灌溉渠才犯的浑!"
实地调查:拨开案件背后的土地纠纷迷雾
李娟没有急于阅卷,而是顶着烈日来到村里。在老周的带领下,她看到了争议的稻田——合作社的稻苗田紧挨着老周的承包地,原本用于灌溉的水渠被合作社填平了三分之一,导致老周的稻田灌溉困难。老周红着眼眶说:"我找了合作社三次,他们都说‘占点地怎么了’,我实在没办法才..."
为了查清事实,李娟走访了十余位村民,调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历年灌溉记录。她发现,合作社未经协商擅自占用灌溉渠的行为,已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关于"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更关键的是,老周损毁的稻苗价值经重新评估仅为8000余元,远低于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些调查结果,为后续辩护奠定了事实基础。
法律辨析:在维权与犯罪之间厘清界限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她指出,根据《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老周的行为本质上是因土地权益受侵害引发的过激维权,其主观上并非单纯报复,且未造成合作社重大损失。同时,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生产经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损毁行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为了化解矛盾,李娟主动联系合作社负责人。起初对方态度强硬,但在看到李娟提交的灌溉渠占用证据和村民证言后,终于同意与老周协商。经过三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合作社限期恢复灌溉渠,老周赔偿合作社稻苗损失5000元,合作社对老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涉农刑事案件办理指南明确提出,对于因土地承包、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优先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一捕了之""一诉了之"。这一司法理念,为本案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结事了:辩护延伸至矛盾根源化解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娟的辩护意见,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李娟的工作并未结束,她协助村委会制定了《村级土地纠纷调解细则》,还邀请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来村开展普法讲座,讲解土地承包和维权的合法途径。当灌溉渠重新通水,老周看着自家稻田里的秧苗绿油油地生长时,紧紧握着李娟的手说:"谢谢你让我知道,维权不能靠蛮干。"
这起发生在稻田边的案件,没有惊天动地的情节,却折射出基层刑事辩护的特殊意义。在涉农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了解农村实际情况,善于从土地纠纷、邻里矛盾等复杂背景中找到案件的症结。通过事实调查厘清是非,通过法律辨析划定界限,通过调解和解化解矛盾,让刑事辩护不仅停留在法庭之上,更延伸到解决问题的根源,这正是基层刑事辩护最朴素也最珍贵的价值——让法治精神在田埂间落地生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