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对尊重和保护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减轻。为贯彻习近平的法治思想,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需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了取保候审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订,1999年发布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修改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条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被保释候审人的执行监督。为进一步明确被保险人的活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的范围已经详细说明,以便于实际操作。对异地取保候审的,《条例》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和处置措施,确保异地取保候审的有效实施。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条件、审批程序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法处罚力度,《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没收保证金、罚款、逮捕保证人等措施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落实。
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常年不在户籍地的常见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取保候审人临时居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条例》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居住地派出所的执行情况,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的衔接。为顺利执行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由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条例》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由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的衔接。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进一步落实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