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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犯罪自首情节

admin1年前 (2023-03-16)取保候审217

  自首情节理应适用于交通事故犯罪,原因如下:

  1、自首制度的设置应适用于各种犯罪分子和犯罪分子

  自首制度是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体现惩罚与宽大刑事政策相结合的量刑制度。自首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悔过自新,避免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作恶,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自首制度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和实际行动,主要是对实际行动的刑法评价。自首制度是一种量刑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部分,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交通事故犯罪也不例外。同时,自首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类犯罪和犯罪嫌疑人,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适应犯罪责刑原则的真正实践。

  二、交通肇事犯罪构成中涉及的各种情形都有适用自首制度的条件

  交通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从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种法定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交通事故犯罪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事案件,是行为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的情形。原文认为,对于交通事故犯罪行为人,应主动接受法律调查作为基准状态,逃跑作为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后驾驶员的法律义务,交通事故犯罪不应被认定为自首,否则是重复评价。笔者认为,第一个法定刑事案件本身并不符合自首的形式,而是事故发生后没有逃脱,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因为一般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完全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也不意味着他符合自首条件。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但是,它隐瞒了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者没有如实承认其事实,即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应为事故发生后未逃逸且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未逃逸且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以此法定刑为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第二档、第三档法定刑的情形,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根据原文,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三种情况:一是现场没有其他人,肇事者因悔改、劝说或公安机关压力而逃跑;第二,现场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者家属报复或被当地群众围攻,即逃离现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第三,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知所措,匆忙逃离现场,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第二种情形不应定义为逃逸,应按第一档法定刑处理。但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设立自首。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它们都是典型的逃逸和自动投降,完全具备建立自首的基本条件。投降后能如实承认罪行的,符合自首条件的,视为自首,可以以相应的法定处罚为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原文,这两种情况不适用自首的,无法区分肇事逃逸后是否投案,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悔过自新,不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

  三、对交通事故罪的有关责任人员也可以适用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车主、承包人或者乘客指示肇事人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共犯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车辆承包人指示、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上述除驾驶员外的其他责任人,应当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对适用自首的犯罪类型或者任何限制,不排除过失犯罪和交通事故犯罪。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事故嫌疑人,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对待、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事故嫌疑人不认定为自首的,将侵犯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犯罪分子积极投案、悔过自新,影响刑法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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